商标评审案件中需要作出答辩的通知书

2018-2-2


         商标评审案件中需要进行作出答辩的通知书主要包括:


       1. 撤销复审答辩通知书


       此通知书是发给商标注册人的, 当注册人的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而商标局经审理后决定商标不予撤销后,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时,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的通知,注册人收到此通知后可以在三十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


        2. 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


       此通知是发给商标异议人的,异议人向初步审定公告中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后,经商标局审理裁定申请商标不予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原异议人发出的通知,原异议人收到此通知后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质证意见


       3.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


       此通知是发给商标注册人的,当他人认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不应当注册或者认为注册无效,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时向注册人发出此通知,商标注册人收到此通知后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


       4. 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


       此通知是发给评审申请的申请人的,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提出复审申请,包括撤销复审、不予注册复审,以及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 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将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副本交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答辩和证据后会将副本发给申请人的同时发出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收到此通知后三十日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质证意见。 一些复杂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多次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答辩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涉及全面的商标法知识以及较为综合的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会作出裁定书,不服商标评审委裁定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