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2018-2-2

       商标法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注册人收到此通知后须注意:


      1.提出答辩时需要向商标局提供通知和信封的原件;


     2.向商标局提交答辩的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以信封邮戳为准;


     3.通知中会明确告知注册人三年的起止时间,所有的证据必须形成在这个期间内才有可能被

        采信;


     4. 证据上使用的商标应当和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一致;


     5.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当和通知中要求的一致;

   

     注册人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