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788987号“华生金茂大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3-9-6
第52788987号“华生金茂大厦”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6684号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荔浦县华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荔浦县华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788987号“华生金茂大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生金茂大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66665号“金茂大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金茂大厦”,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88987号“华生金茂大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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