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920884号“中化弘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9-6

第58920884号“中化弘润”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754号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国林泉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国林泉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920884号“中化弘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化弘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车辆加油站;运载工具加燃料服务;机动车辆加气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1679号“中化”商标、第17693711号“中化”商标、第17705933号“中化ZHONGHUA”商标、第55354702号“中化SINOCHEM及图”商标、第55433631号“中化”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车辆加油站;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中化”,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类“化肥”、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商品和服务上的“中化SINOCHEM及图”商标、“中化及图”商标,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20884号“中化弘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