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70080号“金茂景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23-9-6
关于第32770080号“金茂景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63499号
申请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澳维成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对第32770080号“金茂景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86512号、第25623934号、第29812319号“金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使用和注册在不动产出租和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第4886500号“金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金茂”的摹仿。三、争议商标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申请人与北京景山学校因合作关系而共同使用的商标,进而对争议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背景材料;申请人荣誉材料;申请人相关报道材料;“金茂”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材料;金茂房地产项目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相关广告宣传材料;“金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景山”的介绍材料;其他商标案件材料;法院判决书材料;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准使用在第45类夜间护卫、交友服务、家务服务等服务,第36类金融信息等服务上。
3.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时,引证商标三虽已在先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局认为,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准使用的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交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金茂景山”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认读部分“金茂”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文字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五、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1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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