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167777号“金茂康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3-9-6

关于第43167777号“金茂康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3495号

   

  申请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67777号“金茂康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6166号“金玛康养”商标、第30641176号“金马康养”商标、第40307850号“金石康养”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赵齐朝
王训陶

2021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