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9113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4-17

关于第209113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4900号

   

  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1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307585号“店小二及图”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17年12月06日

来源:商评委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