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781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4-17

关于第184781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0530号

   

  申请人: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78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082706号“利源生物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黄会芳

2017年11月09日

来源:商评委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