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4-17

关于第9749309号“览秀”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130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龙凤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49309号“览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748号决定,于2017年03月2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郑州龙凤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9749309号第43类“览秀”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相关知名酒店预订网站上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各网站上均未查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由此,申请人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所有核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并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所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经公证):
  1、搜狗搜索网页打印件;
  2、郑州览秀快捷酒店介绍打印件;
  3、郑州览秀快捷酒店预订信息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郑州龙凤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1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下称修改前《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3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期间是否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网页证据,该部分证据存在易变性且缺乏其它相关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中所显示日期均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3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杨莉华

2018年01月12日

来源:商评委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