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转换国家注册

2018-2-2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 22 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 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2. 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 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4. 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一标一类申请缴纳费用。